跨越 从刀制到水治...
空山空()  [08/19/2008 2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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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蓝皮书记载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空山空的手记:
希望我们的国家社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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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形象地把“制”称为刀旁制,而“治”则为水旁治。刀者,专政工具,而水,寓意平之如水,后者才是法治的精髓所在。从法制到法治,虽仅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几年前,北京同仁医院挂了一个法制宣传横幅:“依法制国”,一家法制类报纸的记者看到后,写了篇文章感慨——“‘依法制国’,不止一个人这么写”。

   “依法制国”的提法之所以有问题,并不仅仅是语法的事,其关键在于,“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国家”。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被人们认为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实,此前法制与法治之争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回忆当时的情景,曾参加过十五大报告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研究员感慨地说:“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我们还一再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包含了民主、自由等重要内涵的“法治”,还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最终,党的十五大报告改“法制”为“法治”,把建设法治国家确定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在经过讨论后人们逐渐统一认识的结果。

   “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步云研究员说。

   法治具有与法制不同的内涵。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一般视为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的意味远比这丰富。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法律还应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平等性等内涵,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而人民权利则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一般来说,只要有法律制度存在,就有“法制”,但却不一定就有“法治”。

       人们形象地把“制”称为刀旁制,而“治”则为水旁治。刀者,专政工具,而水,寓意平之如水,后者才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法治与人治相对,它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彰显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制则不具备这些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之下的法制”。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人治之下的法制比比皆是。远者如我国的秦王朝,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厉行法制,法网严密到甚至一事一法,凡事皆决于法,不可谓不讲“法制”,但在这样的法律统治下,却是人人自危,“刑者相半于道”,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人们动辄触法成为囚犯,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这即是典型的有法制无法治。近者如纳粹时期的德国,同样也是法制完备,但却断不能称为“法治”国家。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法治必须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制又需要通过法治来体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历史上的“法治”

       古代“法制”与“法治”含义相通,经常混用,二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异。梁启超用先秦法家的“法治”概念来推广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思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仍应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

   很多人认为“法治”一词是舶来品,若就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确实是从西方传来,但“法治”这一词语确是古已有之,只不过不可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法治”相提并论。

   我国从夏朝至春秋一直称法律为刑,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春秋战国之交,“法”字才被广泛运用,如晋有被庐之法,楚有茅门之法,魏国李悝著有《法经》,其后商鞅携《法经》由魏入秦,并改法为律,编著了秦律。此后,经秦汉至明清,除宋朝称“刑统”,元朝称“通制”和“条格”外,其他大都称律,如唐律、大清律等。

   法与律在我国古代一般单独使用,并不连用,而“法制”与“法治”则很早就开始使用。《礼记·月令》中说:“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这里的“修法制”,就是指修订法律制度。《淮南子》中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不过此处的“法治”指的实际就是“法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古代“法制”与“法治”含义相通,经常混用,二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先秦法家虽然厉行“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其法律思想并不具有现代法治内涵。他们是要通过“法治”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样的法律思想是无民主、公平等现代法治意味可言的。

   法家的“法治”思想为秦国富国强兵,结束战国割剧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秦王朝一味实行严刑酷法,以苛法推行暴政,招致反叛,很快覆灭。此后的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赖法律的弊病,转而引经入律,儒法合流,实行两手抓。《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不过法律被明确地表明只是治理的工具而已,“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者有鞭策”,也就是说相当于驭马者的鞭子,是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而宋、元、明、清时期,由于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法律作为“一家之法”的色彩浓厚,封建“法治”渐渐走向了它的尽头。

   中国近代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是梁启超。在中国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中,梁启超以热情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治主义”而闻名。他认为,纵观世界二三百年来的急骤变化,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说:“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中国要想由贫穷到富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西方的法治主义,梁启超采用嫁接的方法,即用先秦法家的“法治”概念来推广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思想,以人们熟悉的概念符号来品味西方法律文化。因此,梁启超一再说,法治精神中国“古而有之”,“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甚至认为,“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管子也。”

   梁启超的做法对于让中国人尽快接受西方法治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虽有共通之处,但本质上显然有很大差异,不可同日而语,这是我们应当认识到的。


出处: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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